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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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1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5弄1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及⑵1,000,000元,借款期間均至114年6月15日止,約定利息與遲延利息均採機動利率計算,違約金為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應按月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⑴96年12月20日⑵96年12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⑴2,000,000元⑵1,000,000元,以及自⑴96年12月21日⑵96年12月17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截息日、起息日之計算說明、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21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湖口鄉│綠園││867│建│││9890.87│470/10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1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主要建│面積││││││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備考││││││材料及│││││││││││││築材料│(平方││││號│號││││││││││││││││││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公尺)│││├─┼─┼──────┼────┼────┼─┼─┼─┼─┼─┼─┼─┼─┼─┼─┼─┼─┼────┼───┼───┼───┤│1│5│新竹縣○○鄉○○○段│住家用、│9│││││││││││9│陽台│9.47│全部││││2│德和路76巷5│867地號│鋼筋混凝│9│││││││││││9│││││││3│弄11號││土造、5│.│││││││││││.││││││││││層│8│││││││││││8│││││││││││1│││││││││││1│││││├─┴─┴──────┴────┴────┴─┴─┴─┴─┴─┴─┴─┴─┴─┴─┴─┴─┴────┴───┴───┴───┤│共用部分:⑴綠園段578建號,面積:1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10000。││⑵綠園段583建號,面積:177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7/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