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958號
原 告 四季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新
訴訟代理人 黃羣傑
被 告 林佩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
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市○路○段
○○○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亦為原告所管
理四季之旅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
社區住戶規約約定,管理費以每月每坪新臺幣(下同)60元
計收,如未於期限內繳納,得按年息百分之10加計遲延利息
。詎被告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總計積
欠管理費共30,019元迄未繳納。屢經催索,未予置理。為此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等相關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房屋建物登記
第三類謄本、存證信函、新北市淡水區公所函文、住戶規約
、報備證明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及系爭社區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