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3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統一編號:被告丙0000000
統一編號:被告乙00000000
統一編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00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謝雨真法官施介元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月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