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1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然被告前於警詢中即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