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志宏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4月22日│109年3月12日│109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9年度│桃園地檢109年度│桃園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640號│偵字第9319號│偵字第25868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109年度審易字│109年度桃簡字│109年度審易字│││案號│第1192號│第2863號│第19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21日│110年3月8日│109年12月18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109年度審易字│109年度桃簡字│109年度審易字│││案號│第1192號│第2863號│第1971號││判決││││││├────┼──────────┼──────────┼──────────┤││判決│109年10月6日│110年4月7日│110年2月3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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