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1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韻樺選任辯護人戴家旭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韻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翁毓潔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