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原告 許良銘 被告 陳保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2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黃愛真法官吳若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敏菁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