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6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607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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