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9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崧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崧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4日凌晨1時9分許,透過「MOI」交友軟體(暱稱「克瑞」)自稱電信業者,向告訴人 童筱綾 佯稱:『我可以協助你利用手機門號辦理紅利退費,但須在GooglePlay上新增帳號「Korea333@gmai
l.com」,綁定門號0000000000作為小額付款之用,且須下載遊戲【狼人殺】,然後進入遊戲內購買遊戲點數至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上限為止,但必需幫我支付購買音效卡3,000元之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住處,依指示登入網路遊戲【狼人殺】後,於當日凌晨1時9分至21時29分期間,以上開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之小額付款方式購買共20筆,合計4萬8,000元之遊戲點數。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被訴事實,前已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88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由本院臺中簡易庭於111年5月3日以111年度中簡字第641號判決判處罪刑,於111年6月7日確定,有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經核本案被告被訴對告訴人童筱綾犯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與前案判決認定被告詐欺之告訴人、告訴人購買遊戲點數之時間、金額、綁定之行動電話門號及在GOOGLEPLAY上新增之帳號均相同,是被告前案判決與本案被訴之事實顯為同一案件。又前案已於111年6月7日經判決確定在案,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既曾經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陳怡君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桉珍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