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肆包(淨重零點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0七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四0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四包(淨重0.四0公克)為違禁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調科壹字第0九六二三0六三五七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見九十六年毒偵字第一0七一卷第二十一頁)可憑,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賴琪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