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宗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陸萬壹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2,830,946元│107.11.15│1.81│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0.181%,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36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130,136元│107.12.15│1.81│自民國108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0.181%,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36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