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 邱宇任 被告 簡妤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邱宇任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簡妤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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