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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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О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二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