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煒昌柯宏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柯宏昌於92年06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98,83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9,161元│94年1月21日起至清│20%│無│無││││償日止││││├─┼────────┼─────────┼────┼─────────┼────┤│2│57,289元│103年12月8日起至清│15.99%│無│無││││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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