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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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彈珠台參拾貳台及IC板參拾貳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5月18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66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彈珠台32台及IC板32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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