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16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玲選任辯護人陳祖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李佳玲「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