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 程竹儀 被告銘驊農畜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芳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109年補字第288號卷第2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故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應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