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監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監簡字第1號原告 張鈺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有下列不合程式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繳簡易程序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之。
二、書狀不合程式應更正、補正部分(應更、補正後另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件):
㈠、狀首書狀類別誤載「行政法庭聲明異議」,應正為「行政訴訟起訴狀」。
㈡、當事人欄未載列被告機關名稱及地址、代表人姓名。應補載被告為「法務部矯正署」及其現機關地址及代表人。
㈢、訴之聲明應載明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文號(列明法務部矯正署及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銷假釋函號、執行指揮書案號)。
三、提出已踐行先行程序相關函件資料供核: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而起訴,應依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後段、第134條第1項規定先行復審程序,否則本件起訴即不合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