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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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92號上訴人 詹鎧溢 即 詹志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嘉芸 間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元(計算式參照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017號裁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