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73號聲請人 林依瑩 相對人 林文 在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文在之最近親屬系統表及最近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表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與相對人之關係。
二、經最近親屬會議決議選任何人為「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被選任人之願任同意書。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