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 廖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忠文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7034-91,0001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7035-71,00013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7036-51,00014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7037-31,00015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7038-11,00016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7039-01,00017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X25775-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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