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549號原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iTouManWai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王宜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6月5日與原告簽訂入會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申請加入原告會員(會員編號:NH000000號),每月應給付會費新臺幣(下同)1,588元,惟被告自103年2月15日起至104年9月15日止,均未繳納會員月費,共積欠30,172元(計算式:1,588元×19=30,172),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事實,業據提出入會協議書、合約條款、新會員確認書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172元,及自10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1,25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5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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