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日昇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天啟 訴訟代理人 曾煥生 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六號偽造文書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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