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東交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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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東交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東交簡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有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有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趙有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若猶貿然騎車上路,易致本身及其他道路駕駛人、行人、車輛於用路時發生危險之虞,其前於民國92年間曾因公共危險酒駕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東交簡字第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92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在案,竟仍無視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全,經檢驗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MG/L),仍騎乘機車上路,行為誠有不該,惟念其犯後於警、偵訊已坦承犯行,幸未肇事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犯罪情節、教育程度國小畢業,警詢家境勉持等情,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668號被告趙有山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街000巷00號居臺東縣臺東市○○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有山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自民國102年8月15日21時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臺東縣臺東市臨海路1段之邯鄲堂宮廟內,飲用保力達1瓶後,仍於同日22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而於同日22時31分許,行經同市○○路00號前時,遭警攔停,並於同日22時34分許,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驗出趙有山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MG/L),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有山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臺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酒駕程序證明單、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檢察官邱奕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金培鴻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