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 陳文萱 原告與被告 王嫻靜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