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許懷仁 被告 李文欽
吳丞偉 顏精華 許元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刑案104年度訴字第4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彥志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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