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芳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芳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芳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許芳婷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3年度審訴緝字第120號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
747號判決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7月(註││││)│)│││││││││││├─────┼────────┼────────┼────────┤│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4項│├─────┼────────┼────────┼────────┤│犯罪日期│102年12月21日下│103年11月7日上│103年11月2日某│││午1時30分許│午10時許│時│├─────┼────────┼────────┼────────┤│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及案號│偵字第43號│偵字第4490號、│偵字第4490號、││││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6589號│658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緝字│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事││第120號│747號│747號││實├──┼────────┼────────┼────────┤│審│判決│103年12月25日│104年9月24日│104年9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103年度審訴緝字│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定││第120號│747號│747號││判├──┼────────┼────────┼────────┤│決│確定│104年2月10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日期││││├──┴──┼────────┼────────┴────────┤│備││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註││年度審訴字第747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