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雄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4年9月1日下午4時宣判;因本案傳喚證人較多,資料較為繁複,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奔波勞費,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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