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8號原告陳旺被告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9,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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