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原告 歐美伶 被告 翁鵬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2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上午10時5分,以111年度易字第278號辯論終結,惟原告於同日上午10時45分許,始向本院遞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111度易字第278號錄音資料查詢結果1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時間在卷可參,其顯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為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