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066號聲請人 陳長勲 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民法第1199條、第1209條第1項、第1211條、第12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長勲為被繼承人 陳子康 之長子,被繼承人陳子康前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31日代筆遺囑指定 郭文展 擔任遺囑執行人。嗣被繼承人業於111年2月12日亡故,然遺囑執行人郭文展遲未就任遺囑執行人職位,聲請人未避免延誤遺產稅之申報乃委託李怡卿律師於111年7月2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郭文展儘速就任遺囑執行人職位,而郭文展卻於111年8月3日回覆因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複雜,並涉及農地是否農用、得否取得農用證明等問題而拒絕就職擔任遺囑執行人,是被繼承人陳子康之遺囑目前無遺囑執行人可為執行,顯有由本院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為此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遺囑受益繼承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固有所據。惟查,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係單獨行為,毋須得被指定人之承諾,被指定人願否就任,亦聽任其自由,本件被繼承人陳子康以遺囑指定郭文展為其遺囑執行人,有聲請人所提之遺囑影本在卷可憑。則郭文展在實體法上之地位即已成立,縱其不願就任,亦僅為否得依民法第1218條解任,又依民法第1218條之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基此,縱認被繼承人遺囑所指定之遺囑執行人郭文展怠於執行職務或有親屬會議無法召開等情,因其非由法院所指定,實無從聲請法院另行指定。從而,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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