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3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聞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0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聞遠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蕭聞遠明知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民國103年9月10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1段可樂網咖,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俊 」之成年男子,以每顆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購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粉紅色圓型錠劑而持有之。嗣於103年9月23日21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蕭聞遠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311號卷,下稱偵卷,第5頁至第7頁、第42頁至第43頁、第74頁至第75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粉紅色圓形錠劑1粒(淨重
0.2900公克,取樣0.0005公克,驗餘淨重0.2895公克),經送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0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頁),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5張附卷可考(見偵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21頁)。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竟仍漠視法令禁制而無故持有之,對社會風氣及治安造成之潛在性危險非小,其行為確可非議;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復兼衡其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期間長短及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錠劑1粒,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就其中所含第二級毒品MDMA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毀,而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部分,因無法析離,亦應併予沒收銷毀。至於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3之物,經送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0月1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1份附卷可查(見偵卷第59頁),該物品固為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惟其純質淨重顯未超過20公克以上,就此部分尚不構成犯罪,且與被告上揭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涉,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爰不宣告沒收或沒收銷毀,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驗餘淨重│檢出成分│├──┼──────┼──┼────┼───────────┤│一│粉紅色圓形錠│壹粒│0.2895公│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劑││克│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二│白色結晶(含│壹包│1.42985│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包裝袋壹只)││公克││├──┼──────┼──┼────┼───────────┤│三│白色粉末(含│壹包│0.3872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包裝袋壹只)││公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