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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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 錡清祥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告 張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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