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 錡清祥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告 張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