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6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張瀞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