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告 胡美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敏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
ꆼ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詳如附
表)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應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