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239號債權人湧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軍涵 送達代收人 黃茂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玄丞工程有限公司李公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提出系爭二紙支票之背面影本(支票發票人為玄丞工程有限公司),若李公健非係背書人請更正此二部分之請求對象為玄丞工程有限公司。
2.表明系爭本票所載債權是依欠款或票據關係而為請求?若係後者,請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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