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42號聲請人 洪家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文偉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二件(票據號碼:CH457277、CH457278號)。
㈡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既係專屬管轄事件,則執票人以一狀就數紙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依各該本票記載之付款地,應分由二法院專屬管轄者,即為兩個聲請事件,其經原受理法院就其管轄事件予以裁判,而將非其管轄事件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者,受移送之管轄法院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聲請人就票據號碼CH457277、CH457278號之本票,聲請人依法本應另向本院聲請,則依前開說明意旨,本院雖係受移送之管轄法院,依法仍應就該本票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徵收聲請費,併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埔里簡易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