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89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卓嬉金卓建國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被繼承人卓「建」國之姓名是否有誤?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被繼承人 卓健國 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 卓稚凱卓志凱 還款明細表及卓稚凱即卓志凱尚欠餘額新臺幣745,836元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及利息自10
6年8月1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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