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8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玲珠徐靜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徐瑞奇 之除戶戶籍謄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徐瑞奇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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