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7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如龍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如龍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停車糾紛而出言辱罵告訴人,所為確有不當,惟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無何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