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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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82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張嘉珊 債務人 葉慶龍 即 江照 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俸志 即江照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桂榛 即江照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啓忠 即江照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錢福 即江照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萬福 即江照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振昌 即江照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美惠 即江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