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關木枝 被告 胡楚浠
王鳳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陳錦雯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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