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清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鄭亦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340980)之提示日(須具體年、月、日,且不得早於發票日民國107年4月23日)。
二、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何(聲請狀請求標的部分漏載)?並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則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利率(如未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6)為何?
三、請陳明本件之請求原因及事實(聲請狀漏載)。本裁定不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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