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益法官李殷君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