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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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82號聲請人李貴英上列聲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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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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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