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 沈莘妮 原告 王貞懿 原告 許榮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昭勝孫素田偉宏田孟期田孟芳 、田意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告王貞懿名下所有門牌號碼香揚巷3之52號房屋、原告許榮媖名下所有門牌號碼香揚巷3之50號房屋之損害修復估價單,並依據估價後之金額更正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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