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花軍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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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花軍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花軍交簡附民字第1號108年度花軍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黎姵麟
詹侑倫 被告 鄭名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花軍交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名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黃夢萱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