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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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上訴人 林永安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上訴人 林自力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上訴人 林大衛
林美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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