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1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21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126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本院裁定所為不服之表示,不論其用語如何,均應以聲請再審論。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裁字第1268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自應依聲請再審程序處理,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裁字第126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所載,僅在說明其不服原裁定之理由,然對於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葉百修法官藍獻林法官林清祥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