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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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債權人大清哈佛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容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莫幼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莫幼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